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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子瑜律师 2007年,江苏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全省10名)。1992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金融、税务部门工作经历;1995年,专职律师。2006年,宿迁市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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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子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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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199510358055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

成功案例

无证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一、无证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二、人民法院处理原则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无证婚姻所生子女法律问题

1、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且双方的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双方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或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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