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张子瑜律师专业网!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81-0060-8058

律师介绍

张子瑜律师 2007年,江苏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全省10名)。1992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金融、税务部门工作经历;1995年,专职律师。2006年,宿迁市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子瑜律师

手机号码:18100608058

邮箱地址:137378005@qq.com

执业证号:13201199510358055

执业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

律师文集

疫情防控之我见(续一)

      继续居家隔离中,所以,继续对疫情防控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在各地,主要指地级市以上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的公告、通告中,对从外地返回的人员,抵达后要立即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备,并实行“3+11”管理措施,有的地方是“7+7“,前面是居家健康检测的时间,对此,笔者已经在前面的文字中予以讨论。本文着重是对居家健康检测期间,各地规定的不同。有的地方要求是非必要不外出,外出则报备;而有的地方则规定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否则,就要处理。大致上是这两种情形,但是产生的效果却是不同。

       居家健康检测,相当于居家隔离,就产生了后续的问题,即:人被居家隔离了,可他要生活啊,他的生活怎么办?前一种情形,具有人性化的考量,所以规定了非必要不外出,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一种安排。而后一种情形呢,有的地方是专人上门送来生活必需品,以满足正常生活需求;有的则不闻不问,甚至于对人家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笔者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不禁往深处思考。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对象的管理,看我们管理者的指导思想是什么,这在其具体工作中就能体现出来。主要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管理者不能以”有罪指定“来对待被管理者,而应当以”无罪指定“来指导管理工作。所谓的”有罪指定“,就是管理者把被管理者一概视作为有传播疫情风险者,所以,对其严防死守,采取各路措施围追堵截,对其采取的管控措施也是按你就是风险传播者对待的。而”无罪指定“,则是指管理者只是认为被管理者是有可能的风险传播者,大概率是不具有风险,进而对其采取的防控措施也是适当的,起码说不象前面所说的如临大敌,严防死守等管控。

       综观各地的疫情,我们会发现,出现的疫情的人、地区毕竟是少数的人,小部分地方,相对于当地的城市或地区的几十上百万,或者上千万的人口而言,实在是微小的。所以,绝大部分的人,可以说是不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何况,我们还有各种的管控措施,如:倡导大家少聚会、少接触、注意戴口罩等等防疫手段,相信经过两年来的疫情活动,大家都会知道这些常识的,也会配合政府做好各方面防控工作。所以,对从外地返回的人员的管理,不应当用”有罪推定”的指导思想来进行管控工作,而应当以切合实际的“无罪推定”的原理来指导我们的管控工作。这样,一来会大大减少管控成本,二来便利人们生活、工作,三来,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最重要的是会带来更好的疫情防控效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2020 法-张子瑜律师专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楼

电话:1810060805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